我国经济网北京5月16日讯 国家外汇处理局网站近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(深外管检﹝2022﹞8号),我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城东支行(以下简称“建设银行深圳城东支行”)存在违背规定处理结汇事务的违法现实,国家外汇处理局深圳市分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处理条例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对建设银行深圳城东支行责令期限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8.02万元人民币,处罚款30万元人民币。\n\n\n\n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处理条例》第四十七条:金融机构有下列景象之一的,由外汇处理机关责令期限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或许逾期不改正的,由外汇处理机关责令中止运营相关事务:\n\n (一)处理常常项目资金收付,未对买卖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出入的一致性进行合理检查的;\n\n (二)违背规定处理本钱项目资金收付的;\n\n (三)违背规定处理结汇、售汇事务的;\n\n (四)违背外汇事务归纳头寸处理的;\n\n (五)违背外汇市场买卖处理的。 【修改:石睿】